Wednesday, March 21, 2012

2012-03-13 擺脫纏擾


暗中監視他人的住所、電話騷擾、跟蹤等,現時本港並沒有法例,去管制這一類的纏擾行為。纏擾者在明,受害者在暗,有受害人於三年內,每天被陌生男子跟隨。不過,現行的民事法及刑事法,只涵蓋某些方面的纏擾行為,當纏擾者的行為屬於某項刑事罪行的範圍,才可向他們提出檢控。不過,纏擾行為可以在沒有破壞社會安寧,或威脅會使用暴力的情況下發生。受害人飽受精神的困擾,造成情緒不穩。
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去年十二月,建議制訂《纏擾法》,任何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的嚴重程度,足以令受害人驚恐或困擾,即干犯刑事罪行,最高的刑罰建議為,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
究竟甚麼是纏擾行為?纏擾法立法如何有效幫助受害人?在立例的同時,如何保障新聞自由?
記者:眾記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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